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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9日 | 发布者:李旭峰 | 点击:9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粤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粤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上诉人黄XX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8月4日1时许,被告人黄XX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XTY酒吧V19台喝酒,被害人黄X1(殁年27岁)在与V19台隔着一条栏杆的V32台喝酒。期间有人经过黄X1身后倒了酒在黄X1身上,黄X1以为是在其身后的被告人黄XX倒的,于是黄X1与黄XX发生争执,并打了黄XX一巴掌。在争执过程中,黄XX用拳头打中黄X1左边头部,致使黄X1倒地昏迷,不醒人事。随后黄X1被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直至2018年8月9日下午不治身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黄X1符合因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引起挥鞭样损伤,致脑蛛网膜下腔、颈髓硬脊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疝死亡。
原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XX在知道旁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黄X1的犯罪事实。
原判再查明,被告人黄XX的家属于2019年1月25日与被害人黄X1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黄XX家属赔偿人民币13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黄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量刑。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尸体检验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案发后,被告人黄XX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黄X1无故先动手打黄XX,引发本案纠纷,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黄XX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及被告人黄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黄XX上诉提出请求对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理由如下:1.黄XX行为是正当防卫,属防卫过当。被害人先动手打黄XX,且对黄XX有挑衅动作、语言。2.黄XX有自首,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诉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黄XX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黄XX有自首情节,其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将其抓获。3.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严重过错,是被害人不问缘由先动手打了黄XX。4.黄XX的主观恶性较小,其是基于义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徒手伤害被害人也没有继续追打情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远超出黄XX动手还击时的心理预期。5.黄XX的家属在案发后两次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6.黄XX当庭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4日1时4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X“TYBAR”酒吧内,上诉人黄XX、被害人黄X1分别在一条过道之隔的两个卡座内饮酒。一名客人路经黄X1身后时,不慎将杯中酒水洒在黄X1身上。黄X1转身见到手持酒杯的黄XX与其相向而对,误认为是其所为,遂站上卡座内沙发,伸手将黄XX拖拽过来,向黄XX头面部扇一巴掌。黄XX与黄X1争执几句后,挥拳击中对方头部左侧一拳,致黄X1身体向右方偏移后踉跄步下沙发。黄X1挣扎着再次站到沙发上,在旁人的拖拉劝阻中与黄XX相互推搡几下,后委顿在沙发上昏迷不醒。黄X1随即被旁人搀扶出酒吧送医治疗,同月9日下午不治身亡。经鉴定,黄X1符合因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引起挥鞭样损伤,致脑蛛网膜下腔、颈髓硬脊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疝死亡。
案发后,黄XX明知旁人已经报警,仍留在TY酒吧内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伤害黄X1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黄XX的家属向被害人黄X1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130000元,获得对方对黄XX谅解后,又于二审期间再次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8000元,对方请求对黄XX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出示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察笔录,证实案发现场TY酒吧大厅东北角是VIP32号台(案发时黄X1所在卡座),该台由一张“[”型沙发和一个茶几组成,该台东面是VIP19号台(案发时黄XX所在卡座)。
2.涉案TY酒吧内现场监控录像,其中黄XX、黄X1所坐卡座处的监控录像,清楚反映了案发起因,黄XX伤害黄X1的具体作案情况。
3.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司鉴180XXXX0053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黄X1符合因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引起挥鞭样损伤,致脑蛛网膜下腔、颈髓硬脊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最终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脑疝死亡。
4.茂名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CT检查报告、入院记录、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黄X1于2018年8月4日1时23分被其朋友自行送至医院急诊科,死亡诊断为: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脑水肿、呼吸心脏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肺炎。
5.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关于黄X1伤情检验的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8月4日,案发后,茂南刑侦技术中队谢礼平、徐X于8月4日前往茂名市人民医院检验,医院头部CT显示: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根据头部CT报告,伤者黄X1损伤程度已达轻伤。
6.证人陈X的证言:2018年8月4日1时许,我和朋友黄X1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XTY酒吧某卡座处喝酒,我看到黄X1不知为何突然站在卡座座位上,将前方卡座处的一名40岁左右男子拉到身边,给对方面部一巴掌。然后该男子突然用拳头朝黄X1左边头部打了一下,我和其他朋友赶紧将双方劝开。黄X1被拉开之后还想冲过去殴打这名男子,不过被我们拉住了。这时黄X1突然睡倒在沙发上不醒人事,我们赶紧将黄X1扶起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7.证人黄X2的证言:2018年8月4日凌晨O时,我当时和黄X4(绰号“沙皮”)、黄X3、黄XX等人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XTY酒吧V19卡座喝酒。我看到下方卡座的一名20多岁男子突然站上卡座沙发,一把拉住黄XX,用拳头打中黄XX头部。随后黄XX右手握拳打中这名男子左边头部一下。我见双方准备打起来,赶紧上前抱住黄XX。对方男子也被所在卡座的人拉住了,双方没有再打起来。过了一会,几名酒吧保安与该卡座的几名男子将这名男子扛走了。
黄X2辨认出黄XX。
8.证人黄X3的证言:2018年8月4日凌晨1时,我和黄XX、黄X4、黄X6等人在文XTY酒吧V19号卡座喝酒,我突然看到在不远处卡座上一名约20多岁的男子把黄XX拉近身边,用拳头打向黄XX身体,其后黄XX用右拳朝对方殴打。我准备上前劝时,黄X6就已拉住黄XX,黄XX和那名20多岁的男子分别被同伴拉住,双方没再打斗。不久有公安民警到现场把黄XX带走。
黄X3辨认出黄XX。
9.证人黄X4的证言:2018年8月4日凌晨0时,我和黄X2、黄X3、黄XX等人在茂南区文XTY酒吧V19卡座喝酒。陈X和几名男子过来坐在V19下方的一个卡座。我端着陈X之前过来我卡座喝剩的半杯酒,跨过一个玻璃围栏去找陈X。陈X接过酒杯,我转身准备返回V19卡座之际,看到V19卡座的黄XX被黄X2等人拉住,陈X所在卡座的一名20多岁男子也被一些男性朋友拉住。我意识到应该是黄XX和这个20多岁男子发生了冲突,赶紧劝开了双方。这时这个20多岁的男子突然睡倒在沙发上,我以为是喝醉了。我返回V19卡座,黄XX答复我是对方先动手打他。一会后,我见那名20多岁的男子被陈X等人、几名酒吧保安扶着向酒吧门口方向走去,我跟上前,开车将这名20多岁男子以及陈X等人送至茂名市人民医院急诊室。黄XX和黄X1应该不认识,谈不上有矛盾。
10.证人梁X、谢X1的证言:案发时,梁X、谢X1是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XTY酒吧保安,得知场内V19与V32卡座的顾客打架后,二人见到V19台一名年约30多岁的男子已被几名男子拉住,V32台有一名年约20多岁的男子卧倒在沙发上不醒人事。谢X1先后拨打120、110。梁X、谢X1陪同昏迷男子的同伴将其扶出酒吧,由昏迷男子同伴将其送往医院。案发时有录像监控拍摄下案发过程。不久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在酒吧保安指引下,在V19卡座处将涉嫌殴打他人的一名男顾客带回茂南分局站前派出所。
11.上诉人黄XX的供述、审讯录像:2018年8月4日1时许,我和黄X6、“沙皮”、“亚辉”等在茂南区文XTY酒吧大门进去右侧第二张台处喝酒,下方卡座也有五六名男子在喝酒。两个卡座间有一个栏杆隔开,我刚好站在靠栏杆的位置。当我看向TY酒吧舞台屏幕时,下方卡座一陌生男子(被害人黄X1)突然站上卡座沙发,不知为何伸手抓住我手臂,将我拉进栏杆处打了我面部一巴掌。我发怒随即用拳头打中这名男子左边头部两下(自侦查阶段第五次供述起,改称仅挥拳击中被害人头部左侧一下,其就继续挥拳时被黄X6等人拉住),其后我和这名男子被各自的朋友拉开了。该男子被拉开后想继续殴打我的样子,但是被他的朋友拉住了,我就不再理会继续喝酒。过了一会,黄X6叫我快走,说被我用拳头打中头部的那名男子去医院了,估计一会公安民警会来抓我。我拒绝了,说我会向公安民警解释清楚,是对方先动手。黄X6等人就陆续离开酒吧,我留在卡座。不久公安民警到场将我抓获,以我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而将我传唤至茂南分局站前派出所接受调查。
黄XX指认现场监控录像截图、案发现场。
1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XX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茂南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2018年8月4日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XX前派出所民警接到茂名市110转来的警情,称有事主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文XTY酒吧内被人殴打。该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嫌疑人黄XX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黄XX没有抵抗或者抗拒抓捕的行为。
13.入所体检表,证实黄XX入所体检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
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XX的吸毒检测结果为阴性。
15.黄XX户籍资料,证实黄XX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16.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XX无犯罪前科。
17.黄X1户籍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死者黄X1的身份,其在茂名市人民医院因脑疝死亡,殁年27岁。
18.被害人黄X1家属出具的收据、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实黄XX家属被害人黄X1家属于2019年1月25日与达成和解协议,黄XX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3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黄XX表示谅解,并请求一审法院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量刑。二审期间,上诉人黄XX家属再次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8000元,对方请求对黄XX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意见,经查如下:1.关于定罪,中心现场的监控视频、多名目击证人证言及黄XX本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证实,黄XX对醉酒寻衅的被害人连续挥拳,第一拳便击中被害人头面部要害部位,遂至对方受伤不治后身亡,可见黄XX持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2.关于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的意见。本案是被害人酒后无理寻衅引发属实,但是被害人扇打黄XX面部一掌及黄XX击拳回击的行为是在双方纠缠争执中发生,两人均具有互殴的主观故意,黄XX的行为不具备防卫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3.关于量刑。黄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黄XX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就其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再考虑到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黄XX是在激情之下现场实施击中一拳的故意伤害行为,伤害行为较轻,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对方极大谅解,黄XX本人又无前科劣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黄XX及其辩护人所提减轻量刑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其它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XX自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黄X1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黄XX认罪悔罪,二审期间再次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极大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黄XX的量刑畸重,应予纠正。上诉人黄XX及其辩护人要求减轻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其它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X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X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4日起执行至2024年8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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