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XX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黄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粤098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龚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龚X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人民币67184.77元,已经先行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尚欠人民币57184.77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被告人龚X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人民币14939.36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XX不服,以其具有自首情节,对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黄XX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有异议,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本案刑事部分发回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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