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峰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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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X与茂名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覃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终3470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旭峰|时间:2017年12月29日|1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第三人覃某委托原告赵某装修自己的别墅,装修款已与赵某结清,但赵某为达到多要装修款的目的,利用其妻子在覃某公司(本案被告)工作的便利,取得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套印了一份以公司名义出具的《结算承诺书》,承诺支付装修尾款185万及违约金55万元并诉至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经李旭峰律师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该结算承诺书的印章形成时间早于文字打印时间约2个月,法院据此以主要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认定原告主张欠款实施为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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