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二)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420人看过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为确保对方全面及时履行协议内容,通常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违约条款,通过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防止对方不守承诺。

那么离婚协议书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能否起诉要求违约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呢?法院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条款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官支持离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的案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本次离婚被告应分期分批支付给原告人民币共计伍拾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支付贰拾万元整。如七日内未偿还完,原告可就全部伍拾万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款叁拾万元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次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贰仟元整,直至支付完毕(乙方可以选择提前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三期(三个月),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法院通过审理这起离婚案件认为:

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50万元款项,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前期的20万元,后期3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被告支付至2016年12月,从2017年1月开始未再向原告支付,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              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