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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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5日|分类:私人律师 |332人看过

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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