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在发生本条所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作了规定:(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用人单位但是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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