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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后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1104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具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而且通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因为及时了解损害发生的事实对于保险人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以使准确理赔。但在现实生活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大部分人往往不知所措,往往忽略了及时报案义务,导致在随后的理赔过程中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法》规定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确切的通知时间,但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确切的通知期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未约定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报案人应将报案延迟的原因告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在48小时内报案,如果超出48小时,则会有遭遇拒赔的风险。因此,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办法是,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或按约定期限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对于不能或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当然免除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无过失或因一般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只承担能够确定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确定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总体看来,即使投保人一方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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