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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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时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59人看过

 2010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发售楼盘,售楼广告称本市重点小学已整体搬迁入驻该楼盘。2010年7月,甲与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盘一套房产。8月甲为其女儿办理入学报名手续时发现,该楼盘项目内的小学系一家民办学校,并非其称的某重点小学。甲认为:某重点小学是一所著名的公办小学,当时购买该房产就是想到以后能够让女儿进入该重点小学接受良好的教育,因此以高于同地段周边楼盘房价30%的价格购买了该楼盘。而现在却发现该公司广告所说的重点小学根本不存在,甲以该公司广告虚假宣传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应视为要约,广告所载“某重点小学本部已整体搬迁入驻本公司所开发的XX楼盘项目。”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现被告房地产公司未能实现其广告所承诺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之所以会以高于同地段周边楼盘30%的价格购买该套房产,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购买该房产后能够让自己的孩子进入重点小学学习,接受良好的教育,享受较好的教育资源。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和承诺的对甲以高价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重大影响。被告房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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