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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72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即赔偿权利主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依法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受害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受害人,就是指直接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幼儿、精神病人等都有可能遭受道路交通事故的侵害,因此带来精神痛苦的,可以成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民事权利时,需要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

    所谓间接受害人,是指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一些重大的损害,不仅会给直接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也会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压力,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所作的弥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得继承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权之所以不能转让或继承,是因为精神痛苦因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因其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引起,不具备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无法体验。

    当然,上述所讲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让与或继承也不是没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同时规定,或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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