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装修工程不达标拒付工程款 张某要求福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2009年1月8日,张某与福源公司约定,福源公司将餐厅装潢工程承包给张某。该餐厅为地下两层,当时约定张某负责装修地下一层的大厅,包括砌墙、吊顶、贴砖和电路改造,工期自2009年2月3日至2009年2月15日。2009年1月31日,张某开始施工,福源公司将装修范围扩大到地下两层全部店面,增加了墙面造型、地暖、水电改造等项目。2009年3月18日,张某完工并交付。福源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92 400元,余款拒绝支付。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88 831.6元及利息。福源公司反诉认为,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拖延工期,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并对不合格装修部分进行修复。
法院判决: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 张某负责修复工程及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福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判决福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张某工程款19 980元;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装修工程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张某承担;福源公司于修复工程完成后十日内给付张某工程余款28 6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装修不达标也须支付工程款 装修公司对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
1. 反诉,是指在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由被告一方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
3.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支付工程余款,要求对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既可以要求对方予以修复,也可以申请减少工程款。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起诉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福源公司也可以基于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提起反诉。张某与福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完全有效,福源公司不得以装修工程部分不达标而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是,福源公司可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既可以要求张某予以修复,也可以申请减少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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