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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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购政策无法贷款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可解除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88人看过

导读:因限购政策导致买方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还有效吗?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买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损失?

案情介绍:因限购政策无法贷款  买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定金

2011年1月12日,张三、李四与大贺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所有的房屋一套,房屋售价为100万元;张三在2011年1月12日支付李四购房定金1万元;张三在2011年1月25日前支付李四40万元,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含定金);剩余房款以银行贷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李四;款齐交房;如在国家政策变动的情况下,张三贷款受到限制,则双方所签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当日,张三按约支付定金1万元。1月25日,大贺公司告知张三,因国家出台限购政策,张三不符合购房条件,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张三要求李四返还定金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李四返还定金1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解除 李四需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该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如在国家政策变动的情况下贷款受到限制,则合同视为无效合同”这一条款发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院认为,双方真实意思是指在贷款受政策限制而无法获得时,合同失效,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张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李四返还张三定金1万元。

律师说法:因限购政策无法贷款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可解除

1. 合同是否无效应按法律规定事由来确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附条件合同无效的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2.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合同中的生效与失效,是指合同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是否产生约束效力,不同于法定无效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目的在于买卖房屋,而买方其核心义务就是支付价款。合同中约定张三支付的价款由自筹首付款与银行贷款构成,而限购政策影响了张三的支付能力,因此争议条款是银行贷款受限购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双方合同予以解除。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致合同解除,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故李四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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