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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支付部分购房款 能否阻却房产执行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50人看过举报

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受让人支付部分购房款,能否阻却房产执行,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受让人支付部分购房款,能否阻却房产执行

林某称,林某对被查封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足以阻却、排除执行。2010年2月11日,林某通过易某和郭某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将郭某向A公司认购的厦门二轻大厦第12层第7、8单元房产出卖给易某和林某,虽然目前林某仅支付50%购房款,但其与A公司和B公司均有约定剩余50%购房款待产权证出来后向银行抵押贷款支付,现在还不具备支付条件。即便执行法院认为林某尚欠A公司或B公司部分购房款需要支付,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向林某发出履行通知,而不能直接查封林某购买的房产。故请求:对二轻大厦第12层第8单元房产停止执行;由蔡福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林某起诉主张其已支付的款项为合同总价款的50%,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同时,林某提供的B公司向厦门二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函》,仅能证明B公司同意交付讼争房产,不足以证明林某已经实际占有房产,其在诉讼中也确认房产被查封时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故在林某对讼争房产既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措施,进而请求对房产停止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是否能够阻却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之规定,林某在尚未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形下,必须满足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过错的条件,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林某与A公司签订《房产认购协议书》,其在起诉时主张已支付50%购房款,此种情况并不符合“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林某也确认并未实际入住诉争房产。因此,在林某对诉争房产未支付全部价款且未实际占有入住的情况下,其主张对诉争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措施,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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