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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及限制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58人看过举报

取保候审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综合以上,大致分为3种,第一种行为人涉及的罪名比较轻,不具有其他的危害性;第二种有特殊情况,如生活不能自理、严重疾病的等情况;第三种是羁押期限较长。

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取保候审还作出了限定。

1.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自伤自残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严重暴力犯罪主要是指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类型的罪名。

2.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类型的犯罪,不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这种描述给了检察院自由裁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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