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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939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的女儿何某某与年仅9岁的被害人刘某某系某小学三年级的同桌同学。2019年5月9日,王某甲得知女儿被刘某某“欺负”后在班级群发消息质问,刘某某之父刘某联系王某甲未果,又联系其妻何某进行沟通、道歉,班主任汪某某从何某处得知王某甲脾气暴躁,应何某要求转告刘某夫妇先不要和王某甲见面,并答应给刘某某调换座位。10日早上,王某甲送何某某上学时在校门口未看到刘某某家长,在得知多方都在积极解决此事时仍不满意,执意将女儿送回家中,并购买刀具,冲进教室,持刀连续捅刺刘某某的要害部位,又将刘某某拎出教室摔在走廊上,致刘某某大量失血死亡。后公安人员将在学校等待的王某甲抓获归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女儿与同学发生摩擦矛盾后,学校老师及对方家长已经在积极沟通、协调解决,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处理,竟购买刀具闯入学校课堂公然行凶,砍杀毫无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止死刑,但实践中严格地执行少杀慎杀刑事政策,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案件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此时,法院会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持零容忍态度,而本案系因家长不能正确处理未成年子女在校期间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而持凶器闯入校园课堂,公然杀害弱小幼童的恶性案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当众实施、针对儿童弱势群体,这些犯罪情节无一不反映出王某甲社会危害性之大。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看,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都会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从报道来看,王某甲还是有自首情节的。实践中自首的被告人在量刑上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一定的“优待”。但从裁判结果来看,法院仍然判处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告诉社会上潜在的暴力犯罪分子,自首不能免死。特别是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人,更是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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