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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24人看过举报

作为劳动者,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那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该怎么办?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能否要求对方赔偿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离职


张三入职某公司时,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年后,该公司想要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过具体协商,2020年2月20日,张三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发送辞职信。公司于2021年2月21日回复:邮件收到,内容确认。


辞职信中写明了离职时间——“经协商达成一致,本人于2021年9月30日主动办理离职”;且约定辞职申请生效条件——“公司在9月30日前保证本人薪资待遇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工作交接期——“在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为工作交接期。”


2021年9月8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张三,从明天开始无需来公司办公,9月工资以及其他福利按照约定照常发放。但这时张三不同意离职,之后公司便关闭了他的工作系统,支付工资至9月30日。无奈之下,张三只好在9月16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但张三却认为自己辞职并不是自愿,而是被公司逼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先提出的,于是诉至法院,认为公司应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一审


在张三与公司协商的流程中,根据双方邮件所载内容,系张三主动递交辞职信,尔后公司同意其辞职申请;且双方均按照辞职信所载明的内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即认定劳动合同因张三一方提出而解除。因此对张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被迫辞退”的现实,因此在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谁先提出”很关键!本案中,张三在与公司协商后,主动递交辞职信,且约定内容均已实现,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便不是“自愿”,根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经过跟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则是由劳动者提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又可以由劳动者提出。但如果像本案中,张三本身并非自愿,而又递交了离职申请的,最终将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注意“谁先提出”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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