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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219人看过

劳动者如何规避竞业限制义务?
一、法律规定可适用竞业限制的主体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对于可适用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以下简称为“可适用主体”)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此,可适用主体仅为:(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2)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和(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上述规定之下,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于可适用主体做了限制。具体而言,可以分成三种类型的规制:
    第一种是较早的文件,基本为对前述三类主体的强调。
    第二种是强调对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力图通过列举和定义“技术秘密”确定可适用主体。
    第三种是主要是各地法院,试图从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利益进行说理,指导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判定。

二、立法者、司法者的相关论述
    经查找,立法者、司法者对此确有所回应。这些回应初步达成了一个共识:认定某一主体是否属于可适用主体首先需确定的是该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是否与商业秘密紧密相关,只要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就不存在竞业限制问题。
    在此共识上,立法者、司法者试图从两个方面使得可适用主体范围更明确,一方面是从职位、部门入手,通过列举常见职位、任职部门明确可适用主体范围;另一方面则是明确指出商业秘密的判定标准,并从举证角度进一步限缩可适用主体的范围。
    另外,在认定“商业秘密”时,大部分法院往往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不高,甚至存在着部分法院要求劳动者“自证清白”的情况。

三、劳动者的抗辩策略
    不论如何 似乎对劳动者来说,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无论任职岗位如何,都将被法院认定为可适用主体。然而,就目前可查到的法院裁判而言,劳动者仍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抗辩,要求法院将自己认定为不可适用主体。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
    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判断是否属于可适用主体的关键。从劳动者角度出发,首先可以采用的策略就是向法院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岗位能接触到的相关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业内公知信息,不存在商业秘密。法院在实践中也确曾支持过这样的主张。
    其次,劳动者还可以主张在其所任职的岗位即使接触到了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价值与公司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不可等量齐观,不属于竞业限制相关立法希望规制的商业秘密。
    最后,劳动者还可以主张其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对其在新单位所任岗位没有价值。

(二)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所任岗位能接触到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部分案件中确实将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

(三)竞业对象的合理性
    劳动者最后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在滥用竞业限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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