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法律要点:
1.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条款,还可能导致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格式条款首先必须是合同条款。
二、遇到存在格式条款的案件时需要重点确认的点
1.遇到不一定是格式条款又可能是格式条款的情况时,要确认是否格式合同可注意以下几点:合同中有无制定方logo、有无制定方版本信息、有无非格式条款说明(不一定有用)、双方沟通时有无相关表述。
2.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关注的重点: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增加费用的;
要求对方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当一部分费用的;
说明我方不承担责任或限制我方承担责任的。
例:生活中常见的格式条款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类、约定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类、最低消费类、不允许自带酒水类、经营场所内发生事故自己不承担责任类……
这些条款大多是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单方约定,都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并没有将消费者置于平等地位上对待。
合同中存在强势方和弱势方,大多是由于双方实力强弱、资源多少的差异产生的,但是市场中如果放任强势方利用资源和势力欺压弱势方,就会出现垄断,或者消费者无法维权而压缩消费,不利于市场健康。合同作为所有交易的基础,可以从根本上缓解这种现象,所以在固定的格式条款上,合同编在约定这一环节对其限制重重,又结合结合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约定和救济环节上双重枷锁。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