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2年03月21日|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予以出借,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灰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网上赌博仍予以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被告应当返还。至于被告庭审中所提出的原告组织网络赌博,涉嫌刑事案件这一答辩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给以被告举证期限,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报案材料在向公案机关提交后,公案机关一直未予立案,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有关材料,作为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返还38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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