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1年12月17日|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原告在明知被告网上赌博情况下向被告共出借38万元,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对上述借款进行了确认,并约定利息及还款计划。后被告拒不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向原告借钱,原告予以出借,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灰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网上赌博仍予以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被告应当返还。至于被告庭审中所提出的原告组织网络赌博,涉嫌刑事案件这一答辩主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给以被告举证期限,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其报案材料在向公案机关提交后,公案机关一直未予立案,故被告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本案有关材料,作为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XX返还38万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被告吴XX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XX。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XX,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xxxxx分户;账号:17×××67;开户行: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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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