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1年08月13日|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与被告鲍某某原系朋友关系,20XX年X月XX日,被告鲍某某向原告借款5XXXX元并出具借条(被告鲍某某在借条上还签署了被告程某某的名字),借期三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为600元/天,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给付被告;20XX年6月25日,被告鲍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XXXX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为400元/天,原告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给付被告;20XX年X月XX日至X月X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共计5XXXX元,被告鲍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了借款8XXXX元的借条,口头约定利息为300元/天/万元;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4XXXX元的借条。
20XX年X月XX日,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9XXXX元,双方发生肢体纠纷,
律师意见:
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的三张借条,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的金额均无异议,故实际出借本金分别为5XXXX元、2XXXX元、5XXXX元;对于20XX年X月X日的借条,被告不认可收到该笔借款,原告未提交相关转账、取款凭证予以印证,故不可支持。
关于还款情况。被告鲍某某举证证明其共偿还2XXXXX元。但原告也举证证明除本案主张的借款外在上述期间还向被告鲍某某转账支付了9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按照原告向被告实际转账的金额,以年利率36%计算利息,被告归还的款项按照先抵扣利息,超过年利率36%部分冲抵本金的计算方式计算被告已经全部偿清所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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