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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B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1年04月20日|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及附件一、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发放了专向贷款,被告使用了该笔贷款,但未依约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包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手续费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且原、被告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申请贷款时仅存在利息而无手续费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便存在被告所述其在申请贷款的合同和材料上签字时部分内容是空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己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之被告认可贷款金额,且在银行转款至指定账户后被告按约向原告分期还款,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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