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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B、C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者:郭庆梓|时间:2021年04月20日|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XXX及附件一、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发放了专向贷款,两被告使用了该笔贷款,但未依约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包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手续费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B辩称其在原告处办理贷款时所签署的部分合同和文件空白的,否认部分合同和文件系其签名,无证据证明,且即便存在被告B所述的在空白合同和材料上签字的情形,因被告B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己空白合同和材料上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本案中原告向与被告B签订购车合同的车辆销售商放款后,被告B登记成为所购车辆车主,被告B以自己的账户向原告还款,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车辆所有权和还款的约定亦可印证本案贷款、还款的事实,故对于被告B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B称其未实际取得车辆以及案外人因欠款购车、还款均属其与案外人的其他法律关系,被告B可依法另行主张XX。两被告虽已办理离婚登记,签订有离婚协议书,但该离婚协议书仅对两被告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本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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