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借款总计3000余万(其中近2000万借条是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并收取的),乙经过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之下,委托陈开放律师对甲提起诉讼。陈律师经过对案件以及甲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综合分析,在三天之内对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了诉讼并申请法院对甲公司正要用于融资的经营资产进行保全。
最终,通过诉中谈判迫使甲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用其部分经营资产对欠乙的债务设置抵押担保,并由甲公司追认以其名义借入的近2000万元的个人债务,同时对甲公司欠乙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乙撤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