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范和调整。
二者主要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等,双方协商确定。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劳务关系中,在建立劳务关系前后,双方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当事人的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四、人事管理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权,有权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中,用工者有不再使用劳务提供者的权利,或要求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取消另一方当事人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纪律处分等形式。
五、报酬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资分配适用按劳分配原则,国家在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制度方面有规范,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干预工资分配,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按月发放。
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报酬数额的确定遵循商品定价规则 ,即成本(费用)加合法利润,支付方式是一次或分次支付。对于劳务费用 ,国家不采取直接干预的办法 。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劳务关系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产生的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调整。
摘自《劳动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侯怀霞、王彩萍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