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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

发布者:李惠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1654人看过举报

2015-11-03

依据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最低质量标准是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四方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均为合格。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均约定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就是指开发商取得上述四方会签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但经常忽视了消防专项验收,未经消防专项验收是不允许交付的。

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该合同约定无效,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很少有合同约定通过综合验收作为交房标准的,因为要达到综合验收条件,除要达到单体竣工验收的条件外,还要水电暖等配套均开通且经相关水务、电力、供热单位盖章,小区硬化、绿化完工并验收等等,最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办理大房证的条件。一般来讲,单体竣工验收后,业主就可收房并装修,可能水电是施工临时水电,通过单体竣工验收是绝大多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不能提供的,应认定不具备交房条件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购房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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