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强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每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咨询热线:13583581317
范永强律师 近期帮助过:513 网站积分:2088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3583581317(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
邮箱:13583581317@163.com 执业证号:1370620********78 执业机构: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7号汇通国际大厦8楼
更多
成功案例

暂无成功案例

范律师专业解答,满意度高2022-08-12感谢范律师,非常专业2021-07-22范律师医疗方面很专业,清楚了自己的问题2021-07-22很满意范律师的回复,有很大的帮助,谢谢范律师2021-07-22很专业的回答2018-01-03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范永强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范永强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范永强律师电话(13583581317)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医疗纠纷案件目前热点、难点问题浅析

发布者:范永强 时间:2018年01月03日 11时50分 | 已阅读: 907 | 举报

医疗纠纷案件目前热点、难点问题浅析热点难点问题: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鉴定意见的责任比例是否应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赔偿责任比例。一、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观点一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伪造、篡改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认定病历资料确实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则可以直接判决一方承担责任。观点二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仅是推定其医方有过错,...

医疗纠纷案件目前热点、难点问题浅析

热点难点问题: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鉴定意见的责任比例是否应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赔偿责任比例。

一、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观点一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伪造、篡改病历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认定病历资料确实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则可以直接判决一方承担责任。

观点二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仅是推定其医方有过错,至于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满足侵权责任其他构成要件。

观点三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要看经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是否能作为鉴定资料,其最终后果决定于这部分资料对于司法鉴定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后果。

个人认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患方认可病历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将认可部分进行鉴定;如患方对其他部分真实性不认可,法院应当对其他病历材料真实性进行认定,如法院能够认定,将进行鉴定,如不能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进行强力约束。

理由:

1.实际操过过程中大多数医疗机构目前实行电子病历,之前手写病历可以通过字迹辨认来确定是否伪造或篡改,但目前的电子病历,要辨别出是否经过伪造或者篡改是比较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能够认定病例是伪造、篡改的,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是相当高的,应当承担更加严厉的后果,甚至是惩罚性赔偿。

2.目前,很多地区在大力推进医疗调解工作,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是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来调解结案,如果不能在病历的真实性上保证,对医疗调解机制(调解过程中,一般无病历真实性认定程序)造成伤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病历作为医疗纠纷的唯一主要?证据,其形成和保存都在医院一方,之前的《证据规定》规定的相关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医方,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举证责任产生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举证责任在患方。在此种情况下,如出现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从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应倾向对于不持有证据的一方。

二、鉴定意见的责任比例是否应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赔偿责任比例

观点一:鉴定意见系专业机构做出的结论,法院应当在鉴定的责任范围内,认定赔偿比例。

观点二:鉴定报告系证据的一种,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可以做出与鉴定意见不同的认定。

个人认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理由:1.医疗鉴定本身的较为复杂,标准不统一,个人主观意见占较大成份,法院需要审查意见的合理性后作出自己的认定。

2.医疗鉴定主要处理的是技术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比如医方侵犯知情同意权,在不同案件中医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是多少,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而不应完全由鉴定机构确定。

3.从理论上讲,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医疗侵权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该是综合评价所有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而不是单纯只根据鉴定意见做出。

                                       

范永强


律师最新律师随笔Blog 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