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所主张的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系临时用工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之规定亦应当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因此,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2020)鲁02行终507号】
张国贵律师
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所主张的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系临时用工关系,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之规定亦应当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因此,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2020)鲁02行终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