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情侣之间存在小额(5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赠与或帮助的特征,可以认定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应当要求返还。
对于部分未备注目的、性质且数额较大的转款,不符合情侣之间的赠与或帮助的特征,不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应当视为男方系为维持恋爱关系或者婚约关系为前提,并以最终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为目标向女方的转账,属于附条件赠与,但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男方赠与此款的目的没有达成,故应当返还。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