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人明知或同意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售,其应当采取而未采取监管保障措施,要求抵押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的规定将出售房屋所得价款向其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故在抵押人未将出售房屋所得的对价向抵押权人清偿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具有过错。2.在购房人已支付对价、入住房屋的情况下,如允许抵押权人可以向该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继续追偿,势必影响购房人的生存利益,有失公平。尽管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该抵押房屋并不导致其抵押权消灭,但为兼顾购房人的生存利益,抵押权人不能对其已同意出售的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权能,其可对抵押人收取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行使追偿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