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姻法只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而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类型,包括: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
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民法典编纂时删除该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民法典增加规定夫妻一方负有重大疾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