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施行后,各地陆续宣判适用该法条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妻子确诊乳腺癌的时间系2019年11月,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2019年9月,因此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此,该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
而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主张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能成立。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