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某教育咨询公司人去楼空、股东卢某将机构注销等行为均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家长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教育机构为了能让家长购买更多的课程,往往会采取购买课程越多越优惠的营销策略,导致部分家长一次性缴纳过多的培训费,培训周期也相应拉长。而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时常会产生纠纷,甚至会发生机构“卷钱跑路”的现象,家长往往缺乏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家长购买课程时,首先应对教育机构的资质进行筛查,并与培训结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课程标准并约定协议解除的情形等;其次,在缴费时应将费用缴纳至机构的对公账户中,而不是某个员工账户;再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与机构保持联系,明确自己孩子已经接受了多少课程,剩余课程费用有多少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