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订立的涉案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同时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负责赔偿。从涉案保险合同的文义看,因暴雨导致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既符合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情形,也符合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暴雨责任和进水责任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导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责任相互矛盾。在涉案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涉案保险责任的范围则存在不同解释。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原判决申请人承担涉案保险责任符合投保人合理期待原则。对于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申请人虽然举证证明其采取标注以及投保人在声明中签字等方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涉案机动车在暴雨中行驶导致损坏,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条款同时存在且出现不同解释时,作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并未对此情形下的责任免除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特别是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故原判决认定申请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免除其保险赔偿责任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作出(2020)鲁民申9399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