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但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可行使撤销权或者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是对任意撤销权的补充和完善,平衡双方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陈大等提出陈四、陈小四让老陈自生自灭、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拒绝赡养的界定很模糊,侵权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该案中并未出现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已合法生效,也不具备撤销的情形,老陈已将房产赠与陈小四,此后立公证遗嘱时对所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权,因此,本案中,在后的公证遗嘱不具有对抗在前的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