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俊的医疗费认定问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7月,距今有6年,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案件中,杨某俊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对其颅脑损伤、颅骨缺失、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对上述鉴定事项作出了伤残等级等相应的鉴定结论。杨某俊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其治疗终结。故杨某俊在治疗终结后,继续主张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未支持杨某俊的医疗费,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津民申723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俊的再审申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