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芹诉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进行的预定,有时可能兼具一定的惩罚功能,当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案号:(2013)西民一初字第138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辑(总第23辑);江苏省参阅案例
张国贵律师
黄芹诉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进行的预定,有时可能兼具一定的惩罚功能,当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案号:(2013)西民一初字第138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辑(总第23辑);江苏省参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