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由此可见,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包括赡养、抚养和平辈之间的扶助、供养。当然,并非所有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该被扶养人只包括上述关系中的两类人,即:(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二)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谓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除此以外,其他亲属或者关系人不是被扶养人,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