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这一点也可以在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及被其废止的1993年11月24日法复【199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所折射出的法治精神上得以印证。
基于以上分析,委托人当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
在这种因空白合同而发起的诉讼中,业主常常因为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所以事后救济的最好办法就是取得相应的证据。
在签订空白合同后,一定要与拆迁方进行交涉,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要求拍下、录下能够证明空白合同的证据。如果能做到这些,在未来的诉讼中,这些都能作为十分有力的依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