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在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肖某的查阅要求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职业人员辅助其查阅公司的文件材料。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世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的核心之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实体上合理确定了股权知情权内涵、外延,程序上则赋予中小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公司会计资料的权利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从而以实体与程序“双驱动”方式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依法充分保护。该案更是彰显厦门法官善于、敢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大局的担当精神。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