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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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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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股的转让注意事项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7次举报
2021-06-21


在改制企业中,大量职工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公司股权。部分职工将股权对外转让,受让人要求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公司予以拒绝,受让人即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对此种转让的性质及效力实践中争议很大。 

要正确解决这个争议,关键是要明确转让标的的性质。职工、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之间形成的三方关系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应当属于信托关系。因为职工的股权已转移到职工持股会的名下,职工持股会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的,股权的受益由职工享有。职工属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而职工持股会属于受托人。因此,作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职工,职工不应直接作为公司的股东来确认。职工所持有的,只是在职工持股会中的信托份额,所转让的只是信托份额的受益权,其效力应当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规定予以判定。实践中把信托误认为是委托,或者以职工股不能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