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组织竣工验收既是发包方的权利,更是发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在遇到发包方拖延验收时,应当首先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在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合理期限内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工程竣工日期,并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