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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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5次举报
2021-06-21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等。

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完全一致,不宜认定为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掩盖不正当目的签订,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合同无效。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签订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签订的阴合同,因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