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
张国贵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