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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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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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名下无房屋,如何理解?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7次举报
2021-06-17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时,房屋买受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满足“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


2.房屋买受人就多处房产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只能就该房屋中的一套房屋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3.房屋买受人仅提交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以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但该收据仅表明房屋出售方对收到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等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房屋买受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还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等事实,人民法院可结合现金交付金额、交付行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支付购房款以及支付购房款数额的事实。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