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是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首先购买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了全额房款,开发商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现开发商以自身原因造成违法事实为由提起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开发商的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最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