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原告黄先生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黄先生虽未向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2034车位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签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文书,因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法院认定济南某小区车库B区-2034号车位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原告黄先生主张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返还车位款,并主张按照2.7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根据我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济南某小区停车位使用协议》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返还原告黄先生车位款148500元;被告济南某置业公司以14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2.75%计算利息。日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