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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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如何证明自己只是挂名?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758次举报
2021-06-13


第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自己并非现任法定代表人。若虽然被执行人内部已经通过决议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应首先推动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确因经营管理需要而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出于特定的经营管理需要或情况变化,以便排除故意更换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怀疑。


第三,提供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交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便证明其未曾参与被执行人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其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持有被执行人的股权或者已转让股权,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股东对公司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股东,那么,有利于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前,一直都在其他单位任职。原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任职单位发放的工资,任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被执行人之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提供证据证明现任的法定代表人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际控制人的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实际控制人,则有利于执行法院全面准确的作出判断,也为执行法院提供了推进执行工作的有利线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