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郁令非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京03民终36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张国贵律师
北京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郁令非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6)京03民终36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