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斌等诉中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出发前未告知游客不可抗力的事实构成违约。旅行社未完成主要旅游项目,原告损失范围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以游览为目的的辅助性费用,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1)中中法民二终字第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0辑(2012.2)
张国贵律师
林桂斌等诉中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出发前未告知游客不可抗力的事实构成违约。旅行社未完成主要旅游项目,原告损失范围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以游览为目的的辅助性费用,由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1)中中法民二终字第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0辑(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