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洁、徐威诉杨卿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驴首”即“驴友”召集者,不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与“驴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驴首”不应对“驴友”意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洛民终字第262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2辑(2012.4)
张国贵律师
徐洁、徐威诉杨卿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驴首”即“驴友”召集者,不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或管理者,与“驴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如无特别约定,“驴首”不应对“驴友”意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洛民终字第262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总第82辑(2012.4)